中央规定党政机关禁在21景区开会 禁止“异地开会”
2015-05-10| 发布者: admin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地方党政机关跨区域开会须报批
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等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
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禁向旅游景区、接待场所转嫁费用
通知要求,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据新华社电
禁在景区开会规定
所涉21景区
八达岭-十三陵、五台山、太湖、普陀山、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峨眉山-乐山大佛、庐山、泰山、嵩山武陵源(张家界)、武当山、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九寨沟-黄龙
“禁令”对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背景
1998年曾发12景区名单
中办、国办通知指出,1998年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到景区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景区开会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违规到上述景区开会问题未完全杜绝,有的单位还巧立名目组织公款旅游,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