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4月起取消或停征
2017-03-31| 发布者: 吕扣农家乐
小编昨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4月1日起,41项中央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新规明确,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目前,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正加紧落实新规,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保障社会公平及群众权益,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停征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4月1日起,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取消或停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此次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项目和类别较为广泛,这反映出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职能进一步增强。”据市财政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规明确,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有35项:其中,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等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为12项;包括船舶登记费、卫生检测费等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为23项。
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有6项。其中,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等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4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2项。
经费纳入预算 欠缴足额征收
据了解,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将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将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将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按照《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我市涉及实施执行新规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以前年度欠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足额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实施目录管理 依法落实新规
据了解,按照新规要求,市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其中,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同时,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职能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目前,深圳市财政委正在积极落实推进新规执行,对新规涉及的职能部门加强监督,并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